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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将再生资源产业的市场壮大
Date:2016/11/17 浏览人数:1282

 我国资源再生产业是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开始的。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政府着手开展以废旧物资回收和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废旧物资行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84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的收旧利废工作,在1955年被确定为特种行业。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再生资源的经营方式是由私人商贩分散经营逐步转向由供销社系统和物资系统进行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专业经营。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县以上供销社相应设立专营或兼营机构,基层社设收购网点,基本形成城乡废品回收网络。对于经营废旧物资的私商由供销社将其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在经营运作上,对于零星、分散的工业废料和居民废弃的日常生活用品,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居民、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站代收;对于工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大多数市、县派出驻厂员,进行废旧物资挑选分类,定期进行收购。不少地、市、县,采取划片收购、定点收购、预约收购、访问收购、节日突击收购等方法。供销社“废品”回收系统在当时形成了能够方便群众交售而且管理规范遍布全国城乡各地的回收网络,对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阶段(1984~1994年):市场化过渡时期。


1984年国家实行流通体制改革,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开放,进入市场化过渡阶段。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并逐步占领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使得这一市场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呈现多元化格局。个体私营经济的初始形式包括:为国营公司代送代交;作为国营回收公司的下属经营部门实行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1986年,废物回收利用被确定为“物资再生利用”行业,1987年正式更名为“再生资源”产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发1986(2116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取消回收废钢铁指令性计划,我国的废钢市场开放。市场化过渡阶段我国资源再生产业的组织和运行主要特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供销社系统原有僵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能适应多变而竞争的市场环境,经营范围逐渐萎缩。同时,随着城市的扩展,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的供销系统回收网点大部分被排挤出市区,供销系统的回收网络开始瓦解[4]。

而这一时期个体经济以其灵活性和对市场的敏感性,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但这一时期供销和物资系统仍然发挥着回收主渠道的作用。

    第三阶段(1994~2002年):完全市场化时期。

1994年公安部发布《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将废旧金属细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废旧金属两大类,只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制度。1996年后,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注册登记、退税等政策上待遇完全一样。2002年随着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发布,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再需要“特种行业许可”,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完全放开,进入市场化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是国有企业因受到体制方面的制约,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不足,经营状况不佳,亏损面较大,而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却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其结果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回收行业中所占比重逐渐缩小,非公有制经济的回收队伍逐渐壮大。在运行方式上,供销社系统和物资系统仍然通过设立的自上而下的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进行回收,而个体私营经济主要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等形式进行回收。个体私营经济的介入和发展壮大,促进了回收领域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竞争的市场格局。